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403号
违法行为人孟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1年9月27日,孟x使用亿x(唐山)商务有限公司的虚假境外英文邀请函、中文邀请函翻译件(盖有唐山市金沃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等证明材料,在唐山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违规申请办理护照1本,护照编号:EJxxxxxx。2021年12月7日孟x持用该护照乘坐飞机MU211出境至菲律宾,经公安机关劝返,2023年8月20日,孟x持用该护照乘飞机MU212入境至上海,2025年2月24日,孟x到武汉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磨山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孟x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申请护照证明材料、亿x(唐山)商务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孟x的出境入境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罚款叁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因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减轻处罚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罚款贰仟元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合并执行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