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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405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09:55:3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405号

违法行为人孙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里xxxxxx楼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2年8月28日,孙xx在唐山市路北区红星楼西侧小树林内你以3300元现金的价格收购犯罪嫌疑人郑xx等人盗窃来的四部手机(vivoX60手机、荣耀X30i手机、苹果12手机、华为nova4e手机)和一部手表(Hxxxxxxxxxxxxxxxx)),主动将赃物退赔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孙xx的供述,郑xx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孙xx与郑xx的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玖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玖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