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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141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09:55:5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141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9月15日,因犯窝藏罪被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现查明:2024年10月3日 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x酒后使用微信挑逗张舒x,与张舒x发生口角,王x随后纠集共同饮酒的李晓x、王x等人,来到曹x甸区新城青龙湖商业街张舒x工作的富鼎轩足疗店内,王x、李晓x肆意对张舒x进行辱骂,犯罪嫌疑人李晓x使用金属甩棍,犯罪嫌疑人王x使用店内的灭火器罐对足疗店内的电脑、墙壁、吧台等物品进行打砸,致使足疗店内的电脑、墙壁、吧台等相关物品损毁,王x使用金属甩棍将吧台上招财猫小摆件砸坏,经唐山市曹x甸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损毁物品价格认定为1491元。2025年1月10日曹x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x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x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