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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402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09:56:4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402号

违法行为人田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x市xx区xxxxxx区xxx楼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1月23日,因xxxxxx德尚房产店赌博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2月23日上午9时许,在南堡开发区益x集贸市场“众营工艺品”店门前,田xx因与洪x在2023年的封建迷信消费问题发生纠纷,田xx后用水泥石块儿将洪x经营的“众营工艺品”店门两块玻璃砸碎。

以上事实有田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录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