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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189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09:59:4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189号

违法行为人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1日14时许,王禄x、王xx、毕xx、王金x、王x李x、高荣x在南堡开发区沿海公路荣嘉气体有限公司马路对过彩钢房内,使用扑克牌 打“五十K”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人赌资20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毕xx和王禄x、王xx、王金x、王李x、高荣x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