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399号
违法行为人祝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1月13日,因祝伟x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5年02月22日10时许,祝伟x通过微信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放的全是毒气”造成不良影响,涉嫌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祝伟x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和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祝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