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17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镇赵xx四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1日13时许,违法人刘xx在曹xx工业区创新道小伍x烧烤附近,为了博取流量和关注度宣传自己的烧烤店,刘xx在抖音APP上通过网络视频的形式发布舆情,并配文:疫情来了,大家注意的不实言论行为涉嫌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刘xx的供述,刘xx抖音APP发布的视频,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钢铁电力园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