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234号
违法行为人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7月04日,因2022.2.25西港码头山xx被盗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13年07月24日,因甘xx吸毒案,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2月13日09时许,甘xx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视频,并配文放炮了,着火了,经过调查发现并没有甘xx所说的放炮了,着火的信息,甘xx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传唤到钢铁电力园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甘xx的供述,甘xx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甘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钢铁电力园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