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16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3月31日,因王xx无证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5年01月17日,因王x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21时许,王xx因饮酒后驾驶车牌号xxxxxx机动车被曹xx交警三大队在南堡开发区开放路与友谊道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74mg/100ml,王xx在2024年4月2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过,经查王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王xx属于饮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xx的陈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现场查获视频,违法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第一次醉酒驾驶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九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