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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339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0:03:1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339号

违法行为人远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0年4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现查明:2024年12月1日9时许,远x如驾驶xxxxxx黑色捷达汽车行驶到滨海大街与大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远x如未停车继续逃避检查,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查询远x如的D类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未取得过二类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经查询发现远x如之前也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远x如属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查获经过、查获录像、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电子卡口照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远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