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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357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0:03:4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357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x区xx县十一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年03月22日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过,2021年03月28日李xx因交通肇事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现查明:2025年01月11日14时许,李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xxxxxx里xx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过司法鉴定,李xx血液酒精含量为96.99mg/xx0ml 。经调查,李xx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经公安网络查询,2016年03月22日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过,2021年03月28日李xx因交通肇事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卡口查询,发现李xx之前有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李xx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处罚记录、公安网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八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