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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11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0:05:0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11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区xx7-1-101,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1月26日,因xxxxxx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6年07月08日,因xxxxxx周仁x、孙xx等人寻衅滋事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 2024年11月07日00时19分许,孙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在唐xx居由北向南行驶至7号楼下,剐蹭头北尾南吴xx停放的xxxx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孙xx驾车逃逸。此事故经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孙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x无责任。违法行为人孙xx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逃逸情节无异议。经调查,唐xx居小区内属于道路范畴。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小区监控视频、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