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353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05日14时08分许,李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区滨海大街与永丰路东100米x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50mg/100ml。后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2015年01月07日李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李x本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 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处罚记录、公安网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