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286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05日14时许,王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滨海大街与东环路交叉口杨xx处时被曹x甸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25mg/100ml,王x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核实,驾驶人王x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王x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视频录音录像、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王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