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35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7年09月1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余市城北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1年因吸食毒品被庐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01月10日20时许,李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在通x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李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李xx在2017年09月16日在新余市仙来西大道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余市城北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过,李x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李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