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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258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0:19:5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258号

违法行为人董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6日14时许,董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货运)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曹xx工业区滨海道嘴东大桥东1000米时被曹xx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90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董xx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1.97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董xx驾驶的xxxxxx重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是营运性质,董xx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唐山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检结果、董xx询问笔录、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