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394号
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6日20时许,吴xx驾驶xxxxxx小型面包车在通海路与渤海大道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网络查询,吴xx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吴xx之前还有过未取得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吴xx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抓拍照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证人吴xx证言、吴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