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180号
违法行为人郑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场部,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2月25日,因2014.02.25郑x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1月22日23时许,郑x与赵x等人在来来 KTV 饮酒,后郑x驾驶翼XF81892车辆乘载赵x前往新大地烧烤继续饮酒,然后二人又乘坐出租车回到来来 KTV 取手机,在此期间,郑x与他人发生矛盾被举报酒驾。随后民警在北京公馆将郑x查获,并带郑x到曹xx区医院进行采血,经鉴定郑x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9.80mg/100ml。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郑x在驾驶机动车时的酒精含量,未能认定危险驾驶。经公安查询,郑x的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郑x此次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网络查询证明、出警视频、电子警察抓拍照片、郑x询问笔录、赵x询问笔录、于x询问笔录、杨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