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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5〕0228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4:12:5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5〕0228号

违法行为人候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组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2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候x在曹x甸区唐xx垦x大街唐人居音乐烧烤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唐山市人民政府通告全市全x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现场检查视频、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候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