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5〕034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x区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3年11月07日,因刘xx无证驾驶机动车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2022年02月21日,因2021年8月28日刘xx、颜xx、…,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2年10月06日,因2022.6.30刘xx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4年08月23日,因刘x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02月16日15时许,违法人员刘xx在群成员116人的微信群内散布“烟花爆竹随便生产、随便运输”的谣言,对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手机微信提取笔录、相关规章制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