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5〕0406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4:16:2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5〕0406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4日04时许,张x、李xx、徐x宝、贾xx在曹xx工业区通用码头生活区113室,以“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4人约定张x、徐x宝、贾xx每人向李xx支付赌资人民币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