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273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0日22时许,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麻友棋牌室三楼777包间内,张x、王xx、郑x杨、王xx、赵xx、王xx等人用扑克牌以比鸡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人员查获,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7300元。经查,郑x杨携带300元赌资,赢了1150元后,带走1450元提前离开。
以上事实有郑x杨的陈述和申辩、张x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45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