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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161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4:22:3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161号

违法行为人杨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09日15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村村委会南侧的刘xx家,刘xx、杨素x、王xx、王xx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共计778元。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现场照片、扣押笔录、违法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35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柳赞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