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173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4:23:3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173号

违法行为人任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9年3月28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5月12日13时许,在曹x甸区柳赞镇xxx村xxxxxx室门口处,任xx与肖xx因拉货问题产生纠纷发生口角,后任xx将肖xx打伤。肖xx伤情经曹x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伤情照片、被害人陈述、违法人陈述、监控录像、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