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治)行罚决字〔2025〕0168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镇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0日10时x在南堡开发区申xx附近鱼池的鱼铺内,王xx、王xx、王xx、王xx、毕xx、赵xx六人每人以200元赌资为底注,用扑克牌打五十K的形式进行赌博,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到案经过3、接处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