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5〕0349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苑xxx楼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7月07日,因xxxxxx刘x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5年02月11日21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开发区朝阳楼西侧瓦房,逯xx租住的房屋内,逯xx提供场所及麻将牌等赌具,王xx、刘x、姜xx、朱xx四人,用扑克牌充当筹码,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被警察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抓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0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南盐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