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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5〕0381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4:33:0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5〕0381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4日15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滨海镇老王庄西北街“兴业水产大药房”内,王xx、王xx、王xx、王xx、孙xx五人用扑克牌以“打储”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王xx的赌资470元、王xx赌资530元、王xx赌资210元、王xx赌资210元、孙xx赌资240元,共计赌资为人民币现金16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录像、指认照片、扣押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7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