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5〕0243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x区xx开发区xx楼xx楼4单元103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2日19时许,在南堡开发区xxxxx区东侧500米路xx,刘xx违规燃放“加xx”烟花爆竹。《唐山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决定,唐山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录像、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