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177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县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2年11月间,王xx为办理大额信用卡,在“曹xx信息网络平台”联系上家,在上家的安排下将自身名下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476)、Ux、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出去,用于电诈活动转移诈骗所得赃款。经侦查,王xx对上家使用其银行卡从事电诈活动情况不知情,且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王xx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