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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313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4:38:0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313号

违法行为人范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镇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10月13日,因李xx银行卡被盗案,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02月14日09时许,石东x、欧xx、范xx、张xx等人在曹x甸区xxxxxx里xxx号朱xx家中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博工具麻将牌,石东x赌资人民币66元,欧xx赌资人民币278元,范xx赌资人民币180元,张xx赌资人民币798元。全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331元。

以上事实有石东x、欧xx、范xx、张xx、朱xx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被依法扣押的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x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5元范xx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