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333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镇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4日19时许,蔡xx、程xx、李x、还立兵在曹xx区四农场钢材市场3区蔡xx经营的嘉x彩钢办公室内,以打扑克“掼蛋”形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博工具扑克牌108张、蔡xx赌资人民币10元、程xx赌资人民币150元、李x赌资人民币170元、还立兵赌资人民币330元。经查,2月11日,蔡xx、程xx、李x、还立兵、杨xx(还立兵与杨xx轮换赌博)在曹xx区四农场钢材市场3区蔡xx经营的嘉x彩钢办公室内,以打扑克“掼蛋”形式进行赌博;2月12日,蔡xx、程xx、李x、还立兵在曹xx区四农场钢材市场3区蔡xx经营的嘉x彩钢办公室内,以打扑克“掼蛋”形式进行赌博;2月13日,蔡xx、程xx、李x、杨xx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蔡xx、程xx、李x、还立兵属于多次赌博。
以上事实有蔡xx、程xx、李x、还立兵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依法扣押的赌资、赌具扑克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70元李x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