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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220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4:44:2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220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4月08日,因王x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08月10日,因2022.8.2孙梦x被辱骂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9年04月18日,因王x无证驾驶,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1年04月16日,因常x铁路桥附近打架斗殴,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10月16日,因2022.10.14王x阻碍执行职务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11月04日,因王x等人阻碍执行职务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2月12日18时许,王x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唐山市曹x甸区特来电充电站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该时间,该区域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王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