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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414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4:44:5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414号

违法行为人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街xxxxx村x楼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26日晚,高x在曹xx区十一冶项目部生活区内用抖音发布“文丰钢厂严重排污,各种燃煤气泄露大爆炸”虚假视频信息。视频信息与事实不符并对文丰钢厂造成一定影响。2025年2月27日,高x主动删除该视频,尽力消除影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