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5〕0374号
违法行为人赵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2月08日,因水xx居地下车库被盗窃案被移送起诉,后被免于刑事处罚;2021年因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被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2月17日,违法行为人赵x在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过完年了,没人管了哪里有卖鞭炮的,可以随便放炮了,买点放放”的不实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提取笔录、唐山市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