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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274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4:46:3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274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x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9月22日,赵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查明:2025年02月10日,在曹xx区xxxxxxxx区xxxxxxxxxx楼,赵xx等人用扑克牌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及同案人陈述、现场查获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4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