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305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0日,在曹xx区xxxxxxxx区xxxxxxxxxx楼,郑xx等人用扑克牌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及同案人陈述、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三日,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30元人民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