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196号
违法行为人孙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11月03日,因2018.11.3幸福花园8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2月10日,孙玉x以牟利为目的,在曹xx区xxxxxxxx区xxxxxxxx楼,为艾xx等人赌博提供场所。
以上事实有本人及同案人陈述、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2张扑克牌。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