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327号
违法行为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4日17时左右,商务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xx、陈xx、武xx、张x四人在曹x甸工业区三加辰轩台球厅二楼包间内,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以扑克牌为筹码,每人赌资400元。
以上事实有抓获视频,赌具(麻将牌),赌资筹码(扑克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40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