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159号
违法行为人骆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市市区xxxxxxxxxx里x楼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08日2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x工业区恋恋小镇极地台球厅发现骆xx等人使用纸牌扎金花,涉案金额人民币1100元左右,此案受理行政案件,现场无录音录像。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违法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骆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