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5〕0282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2日晚,在曹x甸区唐xx迎宾路xx号驰x台球厅666包间,赵xx、李x一、袁xx、周xx、桑xx、孙x以营利为目的,用扑克牌以五十K的方式参与赌博。周xx、李x一、赵xx每人赌博获利人民币950元,全场赌资人民币2850元。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的陈述、书证、视听资料、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95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