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5〕024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2日19时许,曹x甸区xxxxxx村王xx家中,张贵x、王xx、王xx、张永x四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现场查获张贵x赌资人民币315元、王xx赌资人民币372元、王xx赌资人民币120元、张永x赌资人民币390元,全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19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9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