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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176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5:10:1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176号

违法行为人韩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04月17日,因xxxxxx韩xx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2月11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经查,违法人韩xx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重大通知唐山市所有地区终于让放烟花爆竹了没人管了”的不实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韩xx的供述、手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孙塘庄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