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41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2日13时许, 在曹xx区xxxxxx村,孙昌x与李xx存在相邻关系,李xx的儿媳妇王xx与孙昌x因互拔玉米苗引发纠纷,王xx从孙昌x身后将孙昌x拽倒在地。经查,案发时孙昌x已满六十周岁。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与申辩、孙昌x的陈述、孙xx的陈述、潘xx的陈述、孙xx的陈述、李xx的陈述、现场视频、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