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230号
违法行为人陈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洼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12日21时许,陈x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曹x甸区唐xx滨海大街大宅门饭店南侧马路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该时间、该区域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
以上事实有陈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