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371号
违法行为人许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场部,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02月24日,因2018.2.24聚民惠超市二楼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2月3日23时许,许x、吴广x、董xx,在唐xx小康西里7号楼3单元201室以用麻将牌“刮大风”的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x、吴广x、董xx的陈述、扣押的麻将牌、接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