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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415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5:18:2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415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3年11月06日,因2013.11.6李x扰乱单位秩序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2月19日0时许,在曹x甸区医院急诊室,李x因醉酒到曹x甸区医院就诊,在输液过程中向地上吐痰,医护人员对李x吐痰的行为进行口头制止。李x随意对医护人员进行辱骂。经查,2016年5月13日、2019年11月5日李x因寻衅滋事被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李x的陈述、报警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