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21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04月24日,因黄xx等人诈骗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02月12日18时许,张xx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唐xx一队家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该时间、该区域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
以上事实有张xx陈述、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