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5〕0424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里x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彭xx。
现查明:2025年2月17日09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高尚堡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唐山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xx区物业工作中,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小区内的门卫(门x)、巡逻、秩序维护等工作,招用的保安员未取得保安员证,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并且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以上事实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保安服务监管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警告。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警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合并执行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