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5〕0422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法定代表人:郭xx。
现查明:2025年03月03日10时许,唐山市曹x甸区唐xx唐xx61号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为xxxxxx)过程中,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承修机动车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