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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5〕0443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4:11:5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5〕0443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法定代表人:王xx。

现查明:唐山曹x甸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音录像,违法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